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三节 财务公司开办外汇业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健全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外汇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四)有与开办外汇业务相适应的合格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五)监管评级良好;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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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