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二节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第一百六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

(六)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七)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八)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九)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0%;

(十)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十一)监管评级良好;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由集团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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