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六十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六十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集团应有适合开办此类业务的产品;

(三)现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情况良好。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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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