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最近1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50%以上,且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50亿元;
(二)最近1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30%以上,且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80亿元。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最近1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50%以上,且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50亿元;
(二)最近1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30%以上,且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8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