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申请经批准发行债券业务资格、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开业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四)有比较完善的业务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六)有相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七)监管评级良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