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第一百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第一百五十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或关闭申请。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