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一百四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解散,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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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