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变更

第一百四十六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变更名称,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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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