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子公司变更
第一百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由财务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监管机关。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子公司变更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由财务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监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