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子公司变更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分立或合并,或进行重大投资,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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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