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三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立,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后依然存续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分立后成为新公司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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