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