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一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认可;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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