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决定的,应将决定抄报上级监管机关。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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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