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十一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百零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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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