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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