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所推荐企业技术中心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