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同时废止。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