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企业技术中心撤销结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