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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