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