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