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鼓励政策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合理申请新增外债用于发展业务,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无需地方出具支持性意见。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