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运行评价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后及时完成评价工作,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