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按照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技术中心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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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