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认定工作,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