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