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对设立代表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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