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对拟设代表处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中国保监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