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六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申请表; (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四)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 (七)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 (八)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九)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十)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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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