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1月15日发布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