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外国保险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有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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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