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外国保险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有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