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代表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对本辖区的代表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