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对代表机构处罚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代表机构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