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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