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