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或者材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