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或者材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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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