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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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