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