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代表机构的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风险,并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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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