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代表机构的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风险,并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