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