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代表机构更换或者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应当自更换或者增减人员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被任命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