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代表机构更换或者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应当自更换或者增减人员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被任命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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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