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撤销的,应当自撤销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撤销代表机构的情况说明; (二)外国保险机构撤销代表机构文件的复印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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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