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代表机构撤销的,应当自撤销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撤销代表机构的情况说明; (二)外国保险机构撤销代表机构文件的复印件。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