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只能在所在城市的行政辖区内变更办公场所,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新办公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二)新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 本条所称变更办公场所包括原有办公场所的搬迁、扩大、缩小或者新增办公场所等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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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