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只能在所在城市的行政辖区内变更办公场所,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新办公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二)新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 本条所称变更办公场所包括原有办公场所的搬迁、扩大、缩小或者新增办公场所等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代表机构只能在所在城市的行政辖区内变更办公场所,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新办公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二)新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 本条所称变更办公场所包括原有办公场所的搬迁、扩大、缩小或者新增办公场所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