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机构变更总代表、首席代表或者变更名称,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