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机构变更总代表、首席代表或者变更名称,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代表机构变更总代表、首席代表或者变更名称,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