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申请表; (二)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申请表; (二)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