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机构更换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二)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三)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代表机构更换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二)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三)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