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机构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址变更; (二)分立、合并或者主要负责人变动; (三)经营严重亏损;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五)外国保险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主管当局对其实施重大监管措施; (六)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