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代表机构每年在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应当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上一年度的年报。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