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代表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一式两份,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转报中国保监会。 工作报告应当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填写。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