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总代表或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并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0日。 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离开代表机构的时间每次不得连续超过30日;离开代表机构连续超过14日的,应当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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