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总代表或首席代表不得在2个以上代表机构中任职;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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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