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总代表或首席代表不得在2个以上代表机构中任职;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